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4號關于調整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24號
[發(fā)布日期]2019-6-14
2014年5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34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8年6月15日,應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yè)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18年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2019年5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2019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期間復審調查產品范圍為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34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名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
英文名稱:CertainAlloy-SteelSeamlessTubesandPipesforHighTemperatureandPressureService。
具體描述:外徑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學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鉻(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鉬(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鎢(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強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強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鋼無縫鋼管,不論是否經過進一步的加工處理。
主要用途: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于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于本次調查范圍。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存在傾銷。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按以下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美國公司
1。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101.0%
(Wyman-GordonForgings,Inc。)
2。其他美國公司147.8%
(Allothers)
歐盟公司
1。瓦盧瑞克德國公司57.9%
(VallourecDeutschlandGmbH)
2。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57.9%
(VALLOURECTUBESFRANCE)
3。意大利IBF公司60.8%
(IBFS.P.A。)
4。其他歐盟公司60.8%
(All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6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4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6月14日
來源:蘭格鋼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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